在
拆迁中,政府部门规定了回迁时间,
回迁房屋的交房时间需依照双方签署的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来确定。
当进行
房屋产权调换时,在
产权调换的房屋正式交付给被征收者之前,政府主导的
房屋征收部门必须要预先向被征收者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性住房。
若
当事人未能遵守上述协议,权益受损方可依法提
起诉讼以此维护自身利益。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
安置房和补偿方法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搬家补助费。
顾名思义,就是政府为被拆迁居民提供的搬家资助,由于先前的居住场所已经被拆除但居民需要迁移至其他地方,此时由拆迁方支付该项费用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临时
安置补助费。
这是由拆迁人为了弥补被拆迁者因为离开原有住址而导致的生活增加的额外支出而设,在被拆迁者真正搬出原来居住地后开始计算并支付。
最后,
经济损失补助费。
这是针对因为拆迁造成的非住宅用途的房屋的生产、经营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