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证明
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主要在于
劳动者通过
欺诈手段、威胁或趁他人危机情境下,导致对方在不完全知晓和理解实情的状况下签订或修改了劳动协议,那么此种行为就属于严重
违规行为。
首要而言,公司通过降低员工薪资待遇作为施压手段促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做法其实质上构成了无效的劳务协议。
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若存在上述提及的欺诈、威胁或是趁他人虚弱时签定或修改劳动协议等情况,则此份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或局部无效。
再者,对于公司试图通过降低薪资待遇来迫使员工
辞职的行为,员工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劳务协议。
同样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采用了上述的欺诈、威胁手段,或者在他人处于危机情境影响下,使对方在无法充分了解和理解实情的状态下签定或修改了劳动协议,受侵害的劳动者具有解除劳动协议的权利。
最后,倘若用人单位通过欺诈、威胁手段,甚至是借助他人在危机情境中的脆弱性而导致签署或修改的劳动协议被认定为无效,那么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严格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