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养费的主张
诉讼中,如遇针对被告无现金或经济入不敷出之状况,作为对小孩的
抚养支付。
在婚姻结束之后,如有任何子女系由单方面
家庭成员直接抚养的情况,另一方则有义务承担孩子的部分甚至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用。
对于具体负担费用的数量以及期限的长度,法院倾向于尊重相关家庭进行双方协商;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判决将会由法院作出。
法院的判决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家长的经济承受力以及地域社会生活条件来决定相应的金额与期限。
如果存在稳定的收入来源,抚养费支付标准通常是依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的比例执行。
承担两名及以上
子女抚养费用的父母,所支付的比例可能会适量提升,但原则上不应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
如遇到无稳定收入的情况,则抚养费金额应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拟定。
假如情况较为复杂特殊,上述比例可能会有所调整提高或降低。
最后,父母双方有权签订协议,约定某位家长直接抚养该名儿童,且由直接抚养者全权承担儿童全部抚养费用。
然而,如涉及到直接抚养人无力支付足够、足够满足子女所需费用的问题,威胁到儿童的健康成长时,法院将不会同意这个协议条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