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时限届满之际产生了失业状况,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中第四十五条明确列出的所有前提要件,即可享有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一是失业发生之前,雇佣者与员工均需按期补足
失业保险费用满一整年;
二是就业状态的中断并非由员工个人主观原因导致;
三是已进行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备积极求职的意向。
此外,《社会保险法》的第四十八条也对失业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他们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有权加
入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体系,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福利待遇。
而在此期间,失业人员应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会由失业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无需个人另行缴纳任何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