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人工地作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损伤,但又未签署有效的
劳动合同这一情况,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方法进行解决:
首先,关于是否已形成有效
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者有权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
工伤认证请求;
一旦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便可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工伤
赔偿。
其次,若雇佣单位已按照规定购买了
工伤保险,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单位应将赔付金额支付给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直接向事故员工进行赔偿;
最后,若此损伤与
劳务关系有关,那么接受劳务之方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此外,
医疗费用方面,需参照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予以支付。
另外,关于伙食补贴等费用,则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具体安排执行。
至于前往其他地区医治所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也需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核算。
同时,由于工伤可能对疾病产生影响,因此进行康复治疗时,必须选择已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并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支付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