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女性尚处于哺乳期间,不论双方是否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均可依法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或者女方有权主动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提请
离婚诉讼申请。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期间,男方却不被允许提出离婚诉讼。
实际上,正常情况下,夫妻任意一方可随时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
然而,考虑到保障婚姻生活中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境之下,男方不可提出离婚诉讼,以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并非意味着男方失去了提出离婚的权利,而是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延缓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期限。
换句话说,在此期间男方并非完全丧失离婚请求权,法律另行制定了相应的例外条款,即在人
民法院认定为“确有必要”时,亦可依具体情况许可男方提交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