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时限即将届满之际陷入失业状况,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所述三大前提条件,即可申领
失业保险金。
这三大前提条件包括:
首先,劳动者于被解聘之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及个人都必须妥善缴纳足额的
失业保险费用一整年时间;
其次,劳动者的失业并非出自其本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受到
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不得不终止工作;
最后,劳动者需要完成失业申报事宜,并且具有求职意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期内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并且他们应该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无需他们另外支付该项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