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中,当
购房者完成网络签约和登记备案的流程,却未能及时缴纳税收时,如果此时房产所有者决定不再出售该房产,这便构成了卖方的
违约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判决解除先前签署的合同,并根据相关的
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方向卖方提出
赔偿的请求。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卖方与购房者应当在
签署合同时,对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约定。
对于购房后卖方因各种原因提出违约的问题,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当
卖房人将房屋出售予第三方,然而尚未完成
产权变更手续,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前任购房者拥有优先权完成产权变更,此时他们可诉诸法律要求出让方继续执行原先的合同;
其次,若出让人已将该房屋售予第三方并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其已经成功办理了产权变更,那么可以判断出让人已构成了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购房者也可以向当地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让方依据相关的违约责任或房屋差价负担
违约赔偿责任。
再者,一旦卖房人在交易达成后反悔并向法庭申请
确认合同无效,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已知晓该房屋存在其他所有权共有人,且未经其同意即购买此房屋,在所有权共有人寻求取消合同时,其请求是可能被法庭支持的。
然而,如果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且在
房屋买卖合同上双方均签署了协议,通常情况下,该合同被视为得到了夫妻双方的认可。
购房者同样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
此外,如果卖房人并非与配偶共同拥有该房屋,那么他必须提供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该房屋属于共有。
若无法提供此类证据,购房者仍可选择要求合同继续生效。
如卖房人能证明房屋属于共有,那么合同无法执行系因其本身的错误行为导致的,购房者可以在
合同解除之后,向卖房人依法追究其应负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