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相关
法规,自雇企业在实施
裁员过程中,需对遭受解雇的职员
工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每累计服务满一整年的员工,核实无误后需支付一个月相应的工资额度作为补偿;
若任职期限超过半年但未达一整年者,则需按一整年来折算进行补偿;
而对于仅服务不足半年的员工,可参考上述标准进行计算和发放工资补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尽责向在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如果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用人单位依据同一法律条文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主动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对方达成一致
协议终止劳动关系;
再者,如果用人单位基于该法律第四十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
最后,若是按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来
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十天向员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详细解释说明情况,同时,必须提供关于生产经营状况的详细资料。
而对于因为既不是由于员工自身的过失,也并非完全由公司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裁员事件,无论对于员工还是公司而言,裁员都必然会为双方带来某种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做出裁员决定之前,企业必须充分尊重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