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雇主并不享有解除其劳动合约的权利。
然而,若
劳动者出现了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职权谋取私利以至于为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等极端情况时,则雇主有权终止与其之间的
劳务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非劳动者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否则雇主无权依据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解除与此类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
(一)处于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工作者在
辞职之前没有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被怀疑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在诊断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单位中正遭受职业病或者由于
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三)因为疾病或非工伤原因,正处在规定的
医疗期限中的劳动者;
(四)正在经历怀孕、生产、哺乳阶段的女员工;
(五)在同一个单位累计工作满了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差不到五年的劳动者;
(六)受到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