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应届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合约之后因个人原因需解除合约所导致的
赔偿问题来说,我们有必要明确认识到
三方协议并非普通的
劳务合同,而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在此情况下,若应届毕业生随意违约,则无疑会产生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这也是契约精神的重要体现。
在约定的情况下,守约一方有权要求应届毕业生赔偿由于其毁约行为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尽管这种损失通常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合理范围内的预期损失。
而应届毕业生也有义务积极采取行动,争取通过金钱等川径方式,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如果在相关三方协议中已经提前约定了解决方案——即要求应届毕业生支付
违约金,那么在这类情况下,若应届毕业生出现违约现象,将会被视为实施违约行为。
因此,作为守约方,他们有权要求应届毕业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当然,如果应届毕业生对于诸如
违约金过高之类的问题存在疑虑,他们仍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像向法院提
起诉讼或申请调解等程序,以期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需要追究应届毕业生的
违约责任完全取决于协议签约双方的意愿,即使守约一方未能提出
追究责任的请求,应届毕业生依然有权力停止相关赔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