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在农村
土地确权过程中所涉及的地权归属和使领运用方面的矛盾纷争,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该交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对于单位之间产生的此类
纠纷问题,由当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处理为宜;
而涉及到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相应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则应由基层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相关机构来依法处理。
对于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
处理决定后仍持有异议者,其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此期间内,双方都不宜随意更改并实际占用这块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