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女性员工存在以下六种特定情形,其雇主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且无需向该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
1.在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发现该名员工无法满足公司招聘时设定的录用标准;
2.该名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给企业带来了相当程度上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3.该名员工在岗位上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明知故犯地进行谋取私人利益的活动,并给企业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4.这名员工同时与不止一家雇主签订劳动协议,并因此严重影响到了原雇主所交付给他/她的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5.这名员工以
欺诈骗术、
胁迫手段或利用他人弱点等方式,使他/她在完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更改了劳动协议而导致劳动协议失效;
6.该名员工因
涉嫌犯罪,受到
司法机关的严肃
追责。
然而,除了上述特定情况之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雇孕妇员工,那么这种做法将被视为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之下,女员工如要求继续承担现有的劳动
合同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继续履行;
反之,如果这位母亲不再要求继续履行或是因为健康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着上述
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向这位女员工支付
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