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
工伤九级伤残评定标准者,国家将一次性支付其本人
工资9个月作为
伤残补助金。
而针对解除或终止与企业之间的
劳动关系的情况,其所享有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具体标准将由省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此期间的
停工留薪期限内,
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企业按照既定的时间进行逐月发放。
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
人身伤害事故的七级至
十级伤残时,享有以下待遇:
首先,由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
伤残等级不同分别给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次,若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个人提出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种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应由省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依照限定的条款加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