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
定金与订金的详尽差异,首先,在签订中针对交
付定金情形的协议通常被视为从属合同,根据相关约定如若出卖方应支付定金但却未能完成支付,并不等同于对主合同的违规违反而视之;
然而,对于交付
订金情况所缔结的协议而言,则通常被视为主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假设在相同背景下出卖方未能履约支付订金,那么这便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背信
违约行为。
其次,关于定金与订金的效力问题,如果交易双方中的任一方在符合约定条件下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时,前者只能造成无权收回或者需退还双倍订金的后果,但后者仅能作为
赔偿损失之用。
最后,尽管在法律规定方面
定金数额存在一定天花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定金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然而,相较之下,订金的支付金额可由
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对此一般不做过多干预和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