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
信用卡诈骗犯罪时,若涉案数额达到一定额度,则应当根据其
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对应的
有期徒刑、
拘役以及罚款惩戒。
具体而言,涉案数额较小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须额外承担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
罚金;
而对于涉案
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
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最后,对于涉案数额极为特殊巨大或具有其他极端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是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承担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
具体而言,上述规定所涉及的
违法行为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来进行恶意透支;
其次是用已经过期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再者就是私自仿冒他人的信用卡,利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还有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国家有关的规定,过度或长期透支,甚至在发卡银行催缴之后仍旧拒不归还
欠款。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罪名并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