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
信用卡这一行径不仅违反了现行银行卡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也深陷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危机之中。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本质上是指
当事人故意违背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的
法规政策,在信用卡的发行与使用等多个环节,恶意干扰和破坏国家信用卡的管理活动,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紊乱的
违法犯罪行为。
以下是更为详细的此类行为情况描述:
首先是指
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信用卡是盗版或是
伪造而仍然加以持有或运输的,或者虽然知晓所拥有的为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该行为,而且涉及到的数量相对较大;
其次是指
非法占有并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所占有的数量同样不能忽视;
再者是透过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来获取信用卡的
使用权;
最后则是指买卖、转售或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给其他人,亦或是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帮助他人获得信用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