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
子女抚养权方面的事宜,应依照法律规定另行提
起诉讼。
在经历过
离婚风波之后,如果任何一方
当事人认为当前的子女抚养权情况已经不适应现实需求,或者当子女具备自主判断的能力时,主动向另一方提出愿意与其共同生活的意愿,那么也都应该另案起诉处理。
具而言之,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裁定
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其患上严重疾病或遭受重伤而丧失继续照料子女的能力;
(2)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明显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希望能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对方同时具备
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使得必须变更抚养权。
在此基础上,倘若一方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具备如前所述的任意一种情形,则人民法院依法应该给予支持。
父母双方达成协议,希望通过协商来改变原有的子女抚养权安排,此种情况也同样会得到法律所赋予的认可与许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