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程序中,如需要适用
经济补偿制度,首先需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1.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的财产归属问题,即
婚后财产的处置方式,双方必须达成过明确的协议且明确约定实行
分割财产制度。
2.
提出离婚补偿申请的一方必须是在这段婚姻生活中承担更多责任和付出的一方。
3.承担更多责任和付出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物质上的补偿请求,以此来弥补他或她所付出的劳动贡献。
关于
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尽可能地与该方实际付出的努力和劳动价值相匹配。
4.在
离婚补偿方面,我们将不会考虑到双方之间
过错责任的大小。
无论在婚姻过程中有何失误或者过错,承担更多义务和付出更多努力的那一方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支持。
这一补偿权利不依赖于对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承担更多义务和付出更多努力的一方同样出现了过错,他们的补偿申请请求权仍然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