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信用卡诈骗行为,它特指那些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为的,且数额较庞大者。
这其中,
信用卡诈骗罪有四种常见的实施方式: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欺诈获得的信用卡实行诈骗;
(2)在使用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时实施诈骗;
(3)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
以及(4)使用
信用卡办理恶意透支业务的。
至于
信用卡透支现象,它则是指客户在各类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账户中已无法获取或存在资金短缺情况下,在得到银行的批准之后,被允许使用超出其账户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借款的现象。
实际上,透支行为是银行将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然而,假如
行为人故意将透支款项占为己有,甚至完全无意于偿还,抑或是无力对此进行偿还,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称之为恶意透支。
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对于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的情况,假如涉及的金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则可判定为“
数额较大”,应处以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要处以2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罚款;
如果涉及的金额达到了5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可以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内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罚款;
若涉及的金额高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便可以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要处以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