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会按照正常的标准支付您的薪资待遇,即将每个月份的应发
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即21.92天)来计算得出您每日的工资收入。
然后根据您上个月的实际出勤天数,将其乘以相应的日工资即可计算出您上月的全部工资。
由于此举是经过我们方主动提出并实施的
劳动合同解约行为,因此我们有义务向您事先提出30天的书面告知或者是额外付出一个整月的薪酬,以代替原本应由你提出的
离职申请。
另外,为了符合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我们也将对您在此期间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且合理的
经济补偿。
如果您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不超过半年,那么我们将会支付您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您的服务期介于半年至一年之间,我们则会支付您一个整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而对于每增加一年的服务年限,我们都将增加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
当您完成了所有涉及岗位变动和
离职手续的办理并正式离开本公司时,所有的薪资待遇以及经济补偿金都将一次性付清给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