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劳动仲裁程序可能会被暂时中止或推迟,以下为常见的几种主要情形:
首先是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客观原因;
其次,对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劳动者而言,若其
法定代理权人未能及时确定也将导致
仲裁的延后进行;
此外,如果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
证据材料以供审慎评估,或者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者对已有的调查缺乏充分的补充,亦可能导致
仲裁程序的延误。
据我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决议
劳动争议议题的裁决过程,应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之日开始算起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如遇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场合,必须经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延期。
延期期间需书面通知相关各方,且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
逾期仍未做出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可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
在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过程中,如果其中某一部分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明了,可以针对这一部分先行做出裁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