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什么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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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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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动仲裁中,延期审理需要满足法定的情况,例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需要通报新证人等关键事项,而证据迟交、单方反对等非法定因素并不包括在内。此外,和解未履行也不能构成延期审理的理由。总之,只有符合法定且合理的情形,才能够申请延期审理。
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什么情况

一、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什么情况

劳动仲裁程序中,具备法定情形时方可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这类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需要向法庭通报新加入调查的证人信息等重要事项。但是,并不包含当事人未能按期提交关键证据的情况,以及仅仅因为单方面当事人的反对意见等主观因素或非法定理由而导致的延期审理。

另外,即使双方已经就争议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尚未实际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同样不属于可以延期审理的范畴。总而言之,除非是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有合理性依据的情况,否则一般不会被视为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仲裁延期的情形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仲裁程序可能会被暂时中止或推迟,以下为常见的几种主要情形:

首先是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客观原因;

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而言,若其法定代理权人未能及时确定也将导致仲裁的延后进行;

此外,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以供审慎评估,或者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者对已有的调查缺乏充分的补充,亦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延误。

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裁决过程,应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之日开始算起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如遇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场合,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延期。

延期期间需书面通知相关各方,且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逾期仍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过程中,如果其中某一部分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明了,可以针对这一部分先行做出裁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延期审理多久通知

关于劳动仲裁延时审理的通知期限,并无特定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常而言,仲裁庭在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之后,会尽速向各方当事人递交延期的裁定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然而,此项通知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这个时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例的繁琐程度,仲裁机构的工作效率等等。

普遍来看,仲裁庭在做出延期决定的数日之内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合理的办案期限

若您在等待通知的过程中,长时间未能接收到任何相关信息,您有权向仲裁机构查询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并且仲裁的总体期限原则上也是有所限制的,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得到裁决。

劳动仲裁中,延期审理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当事人回避申请或通报新证人等关键事项,不含证据迟交、单方反对等非法定因素。和解未履行亦不构成延期理由。总之,仅法定且合理的情形可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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