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凡项之合约,为具备
法律效力之合约:
首先,签订约束协议之公众人士须具备与协议之运作相适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协议条款应体现公众人士在执行协议过程中最真实的意愿和目的。
第三,协议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性
法规中有关
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违背全社会的
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