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涉及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所应受到的
法律制裁应与该集团总体实施的
盗窃行为总额相挂钩;
2.而对于
共同犯罪活动中担任其他主要角色的涉案人员,亦需依据其参与或指挥的盗窃行为总数额进行法律裁决;
3.至于在共同
犯罪活动中所起到辅助作用的
从犯来说,我们应根据其实际参与其中的盗窃行为总量来设定
量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的
刑事处罚,包括减轻、免除甚至
撤销原判刑罚等措施。
同时,在达到特
定金额起点后的第二年起,连续三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或者在户内盗取财物,以及持有武器进行盗窃等恶劣情况下,可以将
量刑起点初步定为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对于涉嫌
数额巨大起点或持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相应地将量刑起点重新设定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
然而,当犯罪额达到特别巨大且具有明显严重情节时,即可确定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但除非是依法已判处无期
徒刑的情况,否则不应排除。
此外,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都应当立即追回或是要求退还
当事人,对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在恰当的时间内归还给他们。
在
盗窃罪的裁决过程中,不仅要对
非法所得的全部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还要要求有关人员
赔偿被盗财产和造成的损失,并在必要时归还损失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