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善意取得制度,其主要有以下四项基本
构成要件:
第一,
行为人须为缺乏所有权或其他
物权之实际处分权限之人;
其次,
受让人必须具有善意之心;
再次,受让人必须纯粹基于市场
对价,支付合理价钱获得该
财产权利;
最后,受让人所受让的财产,需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过合法登记备案,或已正式交割移交于受让人手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