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兴办养殖项目并未对耕地造成
违法行为。
养禽业明确地被视为农业范畴之内,允许农户利用已有的农用土地资源,同时也可以选择一般的耕地进行使用,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履行繁琐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更无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然而在该过程中务必注意不可损害耕地的耕作层次,不能对耕地的种植环境造成任何形式的破坏,亦不能恣意妄取基本农田。
2.我国坚决施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确保持续稳定的农业发展动力。
具体而言,当以下
类别的耕地符合国家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被依法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予以严格保护:
首先是经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农作物重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其次是具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这些耕地还可能位于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中的中、低产田,或是已经建立起来的高标准农田;
此外还有蔬菜生产基地;
最后是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以及国务院明文要求必须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加以保护的其他耕地。
各省级行政单位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通常需占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其具体比例将由国务院依据各个省级行政区耕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