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由法院明确判出
缓刑或者
拘役之判决者,其曾被认定
涉嫌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必然会留下
永久性的
案底记录。
2.缓刑乃是一种特殊的审查机制在特定的考察期内对
犯罪分子加以考察,依据考察期间内犯罪分子的行为优劣状况,公平合理地裁决是否应当施以相应的
刑罚手段。
3、而“案底”在此含义则特指经过审判并形成最终结果的司法案件中所产生的档案材料。
按照我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刑事案件的
案卷必须予以保存长达六十年之久。
因此,宣告缓刑的案底会伴随终身,是无法被彻底清除的。
这可能对个人未来的生活方式造成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
因此,案底的记录是无法被轻易删除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