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员工朋友们:
若您同意以下意见,我们建议通过友好谈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如果谈判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请拿起法律武器,
申请劳动仲裁。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准备有力的
证据,例如
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打卡数据、工装、与工作有关的通讯记录、他人证词以及录音等等,这些都能证明您确实和公司有所劳务关联,并且有资格
追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补偿。
其次,您还可以尝试直接联系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对公司进行补缴或给予相似的
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您接受提前一个月的书面解雇通知而不是立即终止工作,我们也可以为您争取这方面的权益。
对于被
拖欠或是被克扣的工资部分,我们一并希望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给予25%的经济补偿。
另外,由于公司在操作上已经违反了
劳动法,所以您还可以要求另外两倍的
经济补偿金作为
惩罚性赔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因人而异,根据您在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来看待。
如果超过半年但不到一整年,经济补偿就应该按一整年来计算;
否则的话,我们会酌情帮您计算出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款。
最终确定的
月工资标准将基于您离职或结束劳合约仪式前过去的十二个月份的综合平均薪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