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本企业中累积劳动期限达到一整年但未超过十年者,享有五天的年度
带薪年假;
若满足在原本企业中累积雇佣期限达十年但不到二十年的条件者,则可享有的
年假时间为十天;
最后如果是在原来企业中累积劳动期限长达二十年及以上者,那么他们所能享受到的年假将为十五天。
在计算中的国家
法定节假日以及周末休息时光段并不被视为是年假实际效力的一部分。
当员工存在以下几类情况时,将无法享有当年所应有的年假权利:
首先,如员工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已经享有了寒暑期的假期,并且在此期间得到的假期天数超越了由企业载明年假天数所有规定之后,就不再额外享有年假权利;
其次,如果员工累计向企业申请
事假未超过20天,并且企业在相应法律规定下并未扣除
员工工资的话,也同样不会获得年假待遇;
再者,如果是在企业累积雇佣期限只到达一年但不满十年的员工,如果他们在期内有连续
病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记录,那么他们也将无法享有本年度的年假;
紧接着,对于在企业累积雇佣期限达到十年但不足二十年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的病假期有连续三个月的记录,那么他们也将不再具备年假资格;
最后,对于在企业中累积雇佣期限达到二十年或者超过二十年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的病假期有连续四个月的记录,那么他们也是不能再享受年假权益的。《职工
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