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房产在缔
结婚姻之前便已为个别一方单独拥有,那么在
婚姻存续期间,即便无任何
产权变动,当亦由原所有权人持有。
在这段婚姻关系结束时,该项房产继续归属于原始所有者。
在这其中,包括另一方为改善居住环境而投入的修缮费用在内,根据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该项费用将会
赔偿给未取得共有产权的一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女性对于房屋装修部分的投资费用,则需要考虑历史的装修费用金额及其现有状况,在适当的折旧之后,给予相应的赔偿。
根据过去司法案例的经验,法院在审理涉及房屋归属问题上,往往并未将装修支出纳入审视范畴,相反仅着重于房产的
出资与贡献度方面的考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