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通过申请
取保候审而获得释放,或不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而成功获得
无罪判决的情况下,他们并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
案底记录。
然而,若已被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宣告有罪,不论是判以
缓期执行还是
实刑,都会在
个人档案中有相应的案底记载。
此外,即便是未达到
起诉标准或因其他原因而
被拘留,但只要被拘留,都将产生
拘留证以及
释放证书,这些凭证也会被同样地记录到个人档案内。
原因在于,取保候审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现时暂时无法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是否真正
涉嫌犯罪行为,因此难以对他们进行定罪及法庭的法律裁决,自然也就不会留
有案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者,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二)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法,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足以引发严重
社会危害性的;
(三)患有
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育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则可能不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四)在
羁押期限持续至期满之际,仍未能完成案件审理工作,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策略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