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三金不属于
彩礼范畴之内,那么在婚姻关系宣告解除之时,自然无需涉及到返还事宜;
反之,倘若三金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那么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在
离婚阶段还是在关系终止之后,都不应被要求退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男女双方在缔结
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并未共同生活过,抑或是由于支付彩礼导致男方经济上承受较大压力,那么即便在最后阶段宣布解除了婚姻关系,作为彩礼的部分——即这所谓的“三金”,也是应当进行返还处理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