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危害的报告并非严格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如职工遭受
意外事故或患上
职业病,雇主应在事故发生日或是确诊日起的30天内向所在地区
社会保险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认证申请。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交,应在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后适当延期。因此,
工伤报告并非强制性需在24小时内完成,而是有30天的宽限期。
如果雇主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在30天内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则受害员工及其亲属、工会组织以及
医疗机构都有权在伤情发生日或确诊日起的一年之内提交工伤认证申请。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所需的必要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几项:(一)工伤认定申请书;(二)与雇主具有劳资关系及事实劳资关系的证明文件;(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的经过及原因,以及职工受伤程度等详细信息。这些文件是工伤认定申请必不可少的部分。
当
社保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由于审查需求可能会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此时,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工及其代表、医疗机构甚至包括政府部门在内都应该积极配合,全力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通常而言,社保行政部门会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的工伤认定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和
当事人所在单位。对于那些
事实清楚、权责是非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保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