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行将期满时,若不能进行
续签,人们有权选择直接离开,这一权益已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所阐述的,如若
劳动合同到期,则在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会自动终止。
而对于那些属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倘若雇主无法履行续签责任,那么他们需在合理范围内向
劳动者支付一定
经济补偿金。
此项
经济补偿的给予依据为劳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长度,即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资数额作为补偿,而对于超出6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部分,也将按照一年来计算
补偿金额,若工作经验低于六个月,则将相应获得半个月薪水的
经济赔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
月工资水平超过本公司所在地的直属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三倍以上,那他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额将依照该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来发放,且限制在最大不超过十二年的时间内。
至于月工资的定义,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中,以往所有收入的总额除以对应的月份得出的平均值。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两个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具体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情景:
若是单位在原有薪酬基础上维持不变甚至有所提升,而劳动者表示无意续签,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需要额外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反之若单位在原有福利待遇基础上做出减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劳动者而言,单位需要依法承担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的职责。
在劳动合同届满之后,劳动者仍留在原雇主处工作,只要对方并没有对此表示反对,就可以视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达成了以原条件延续
劳动合同效力的共识。
然而,任何一方若试图提出结束
劳动关系的请求,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支持和裁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