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前科,乃是对过去所触犯
刑法并遭受定罪与
处罚之记录的简称。对于曾
有前科纪录者,若再度被认定为新的
犯罪行为,并且满足成立
累犯所需具备的条件,则将无法适用
缓刑予以
量刑;反之,如前科者未能达到成立累犯的标准,那么在适当的情况下,便可持有申请缓刑的资格。《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