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生活中存在婚姻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情况时,我们完全有权通过
诉讼渠道予以追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具备如下情形之一者,父母中有任意一方就可以请求
司法机关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首先是由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罹患严重疾病或因身体残疾无法再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其次,如果该方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尽到作为父母的抚养职责或是存在虐待
未成年人的恶劣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产生了负面影响;再次,如子女已经年满八岁,并且其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而同时该方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教育资源来
抚养孩子;最后是当出现其它诸如因不适当原因需要
变更抚养权等正当理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