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作职责与薪酬待遇乃是
劳动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因此在员工的岗位和薪资进行调整时,应该被理解为对上述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样来看待调岗调薪这一问题,可以明显看出其一面是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措施,另一面则表现为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调整。如果在劳动
合同签订之时所依凭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至于劳动合同根本无法得到妥善执行,那么,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倘若仍旧未能就如何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话,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合理情况下解除该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
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