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间存在直接或间接
抚养方需要
离婚并要求探望其子女的情况时,他们必须依据双方之间事先协商达成的探望时间及方式,或者寻求法院的相关判决得以实现对子女的探望权。具体而言,针对子女进行探望的形式可以包括面对面的交流,以及日常的交往互动。这种探望方式可简单地归类为探望性探视以及逗留在子女居住环境中的长期探视两种类型。通常来讲,只要探望行为不会对子女的正常学习产生不利影响,亦或是明显打乱他们生活常规,间接抚养方便有权在一定期间内与子女进行独立且深入的交流沟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