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夫妻离婚能探望孩子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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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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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长期的不幸福的婚姻很容易让我们对生活的各种事情都是带有一种比较苟且的消极情绪的,而在离婚和为了孩子忍气吞声这两个选择之间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不过现在我国在单亲家庭成长的孩子还是比较多的,先抛开孩子各方面的感受不说,主要是有些人居然不清楚在我国夫妻离婚能探望孩子吗?

一、在我国夫妻离婚能探望孩子吗?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二、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修改后的民法典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民法典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只要是对方根本就没有任何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特殊原因,探望孩子不是因为离婚就能够被其他任何人非法剥夺的。而且人们大多会觉得探望权是针对不抚养孩子来说的,但是在感情因素上,孩子长期见不到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又何尝不是一种感情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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