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的取回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尽管原则上讲,购房定金是允许退还的,但这仅限于在特定情况下符合一定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具体而言:首先,若由于
购房者自身的缘故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书面预售协议或是正式签订预售合同,从而丧失了回购
定金的权利;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其在追逐更为丰厚的经济效益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与他人缔结预售合同;或者在没有获得相关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与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又或者在交
付定金之前,未向购房者如实陈述
商品房可能存在的冻结、
抵押等相关状况,那么他们则需要向购房者支付双倍的购房定金作为
赔偿;另外,如因不可归结于开发商及购房者任何一方的原因,例如双方关于预售合同的核心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遇到突发事件等
不可抗力因素,引发订单未能签订的问题,此时开发商便应该将所收取的购房定金悉数归还给购房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