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
离婚之时,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问题通常会变得至关重要。以下是对于这种情况常见的
处理方式:首先,在婚姻持
续期间,若购置并取得了经济适用住房,那么这将被视为
当事人双方共有的财产。解决方案包括:(1)当事人双方在
离婚前可自行商讨如何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的决策权则归属法院。(2)假如一方在婚前已经提出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而另一方则在婚后与他/她共同支付了
购房款项,那么,这部分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同样地,他们也需要在离婚前先行谈妥
财产分配方案,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可以向法院提交
诉讼请求来裁决。其次,假如一方在婚前已经提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购房款项,而婚后其配偶才支付完成剩余全部购房款项的话,那么,在计算房屋总价值时,应该将先前支付的那一部分金额看作是属于购买方个人的财产;而对于婚后补充支付的金额,这将会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部分
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具体的操作方式与前面提到的两种情形是相同的。最后,若一方于婚前购买且已经全额付清购房款项的话,那么这里的房产就会被认定为购置人的
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房产将完全归其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