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法的相关条例,任何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力
雇佣关系的员工,都应该获得社会保障体系中所涵盖的各种权益。
这意味着,员工在开始工作的那一刻起,亦或是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了雇佣协议或
劳务合同之后,即便是在
试用期内,也理应享受此种权益。
然而,关于用人单位何时应该开始为员工们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存在相应的
法规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呢?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确立了
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实际雇佣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与
劳动者签订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此期间内签定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需要按照法律要求支付相当于
双倍工资的
赔偿金给劳动者。
并且,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包括了试用期在内的所有时间。
2.自签署劳动合同时起,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为劳动者申请加入社会保险并全额缴纳所需的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还要从员工每月的薪酬总额中扣除并
代缴属于劳动者个人应付的社会保险缴纳金额。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所需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金额。
这样可以确保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地履行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
4.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范,用人单位有责任在雇佣之日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在雇佣之日后的第二个月份开始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