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保障人履行代替偿还义务之后,依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权进行
追讨权益。首先,关于追讨的对象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对于那些已经承担起
保证合同中约定之债务
保证责任的保
证人来说,他们享有向
债务人追偿的权利;2、而当债务人面临破产情况时,责任保证人可以
申请破产债权人予以确认,进而参与到
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中来。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追偿金额的问题:1、在
债务担保人已经承担了的总
保证范围内,他们有资格接受与自己所承担的相应比例的债务;2、对于那些以自身努力承担起保证责作而没有借助于债务人的
抗辩权或承担,且实际清偿的金额超过了主债范围,那么这部分超过的金额,仅限于主债范围内,
担保人才能对债务人提出实际实现的追偿要求。《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后,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