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无论业主是否实质性地入住,即便是置于闲置状态下的房舍,同样必须足额缴纳所适用的
物业费用。
小区所收取的物业费用,主要专注于那些公共性质的服务,涵盖了物业管理区域內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正常运行、维护与修缮事宜,同时还包括绿植养护、安保、保洁等一系列的必要支出。
作为业主的您,应当依照事先的约定,内向物业服务人员全额支付应缴的物业费用。
倘若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既定的协议和相关准则为业主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那么车主在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接收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不得以这种理由来抗辩
拖欠、延迟支付物业费用。
如果业主违反先前约定拖延支付物业费用的话,物业服务方可以发出
催款函,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如若合理期限过了之后仍旧无法收回物业费用的话,物业服务方有权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然而,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坚决反对物业服务机构采取切断电源、关停水源、断绝暖气、燃气供应等强制手段迫使业主支付物业费用。
对于是否可以基于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情绪来抵制
拖欠物业费用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
这是因为物业服务面向的是全体业主以及整个地区的各种方面,具有极大的公共属性和全面性,直接关乎到所有业主以及整个社区共同的权益保护,从作用效果上看,它具备了相当程度的不可分离性和相互依存性,如果仅因为物业服务存在某些细节上的不足(例如部分垃圾未得到及时清运,公共区灯光意外熄灭等)便以此为由故意拖欠物业费用的话,个人的效益通常远低于对物业管理公司及大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失。
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出现了违反法律
法规,在安全防护方面严重不到位等重大缺陷,物业费用是可以考虑适度减少;
一旦因物业服务产生的失误导致损失,业主有权要求物业进行
赔偿。
举例来说:
假设小区门禁系统损坏后,物业并没有及时修缮,又或者没有设立保安室,更无保安巡逻护卫,甚至尽管安装了录像监控,但是监控设备却处于故障或者缺失状态等,这些都可能导致业主的财产受到
盗窃,从事实看,物业在业主的安全保障能力上确实存在严重不足,这可视为物业服务中的重大缺陷,此时物业费的缴纳可以适量减少,如果因此产生的损失,业主有权向物业提出赔偿要求。《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