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
法规,对于因违反公安行政法规而被处以罚款、
行政拘留等处理措施的个人而言,其行为并不构成判罪定刑,故这些对其的惩罚性措施并不会留下
犯罪前科的实质意义上的记录,也即我们所说的“
案底”。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案底”通常集中于对某个人曾经从事
违法或者
犯罪活动的详细记录,这个记录也被称为“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在特定语境下,这种记录特指存在而非实际发生的
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信息。因此,需要明确理解的是,唯有当涉及到判罪定刑时,才可能产生案底纪录。而对被判处行政拘留等轻微
治安处罚者,因其行为性质属于
行政处罚范畴,不受此类型的
刑法约束,自然无需进行案底记录。《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