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能否双重享有的话题,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
尽管两者皆源自于
意外伤害所引发的医疗状况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且在特定的时刻内能够得到应有的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但是,它们本身确实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范畴。
其中,
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概念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其责任承担方为雇主本人,也就是这部分薪酬应该由雇佣单位支付给员工。
至于误工费,则属于人身
损害赔偿科目中的一种,其责任承担者便是实施
侵权行为的
行为人。
因此,受害
劳动者不可以同时向雇主
追讨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误工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