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算。所谓“
停工留薪期”乃《
工伤保险条例》所明确划分的一种特定称谓,其寓意为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遭受职业事故或患上
职业病等原因导致必须暂停正常工作接受相关的
工伤医疗护理的时期。在这一前提之下,员工原本享有的
工资及福利待遇均得以维持不动的状态,且应由他们所属的单位每月按时地照常予以支付。对于企业所有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员来说,都理应享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而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权益。至于“工资”,则特指向各用人机构通过货币方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力报酬,其中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
加班工资还有其他特殊情形下发生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等各类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