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到无
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儿童
抚养权的分配问题,详述如下:首先,对于两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情况下跟随其母亲进行生活,除非依照特定情形,例如:(1)若母方身患长期难以治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使得子女不便与其共同生活;(2)或者假如母方因未能尽到
抚养责任的某些状况,但父方却坚持想要让子女跟着自己一起生活;(3)更或者是由于其它特定原因,子女确实无法跟从母方继续生活。然后,针对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同意让两岁以下子女跟随着父方生活,再者该决定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会出现任何不利影响的话,此种情况应该给予批准。接下来是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父方还是母方都希望他们能跟随着自己生活,若是其中一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优先考虑,举例来说:(1)如果该方已经完成了绝育手术或因其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2)或是子女已经跟随着该方共同生活很长一段时间,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会给子女的成长带来明显的不利影响;(3)也包括没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另一方拥有多个子女;(4)再就是若子女跟随着该方生活,能够有助于子女的成长,反而另一方却身患长久无法治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它不利于子女身体和心理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子女继续住在一起。最后,父母双方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个子女的意愿建议。总的来说,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基础上,父母双方协商
轮流抚养子女是被允许实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