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相关
劳动合同,在员工选择寻求
仲裁保护时,须向所在地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递交书面仲裁申请文件,且需按被申请人数量呈交相应副本。在撰写
仲裁申请书过程中,请务必载明以下各项重要信息:(一)员工的个人详细资料,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位、工作单位以及住址等;同时还应注明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
法人代表或首席执行官的姓名以及职务;(二)明确提出的仲裁要求和仲裁请求支持的事实依据and法律理由;(三)所需提供的所有
证据材料以及它们的出处,同时须注明
证人的实际居住地。
倘若在书写仲裁申请时确实存在困难,允许以口头方式申请,但需确保此类申请能被
仲裁委员会完整记录下来,并且能够将陈述内容准确无误的传达给到反诉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